欢迎访问信阳市残联--法律法规官方网站~ 无障碍声明 | 邦邦听图客户端下载
法律法规您当前的位置为:首页>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来源:信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06-05 浏览次数:2243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 [1997年3月28日]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赌公款。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准则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 中办发[2006]32号 (2006年9月28日) 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辛勤工作,廉洁奉公,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要看到,当前农村基层在党风政风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然比较薄弱。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农村的社会结构、生产方式、组织形式和利益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农村基层实际,经中央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 (一)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要与巩固和扩大农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相结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历史进程相适应。要组织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学习《江泽民文选》作为重要任务。要以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重点,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要注意加强对农村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培训计划,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适应农村特点,编写简易读本,制作教育课件,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载体的作用。积极推进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大力宣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优秀农村基层干部,表彰先进,弘扬正气。   (二)完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做到“六要六不要”,即: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要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求真务实、量力而行,不要虚假浮夸、盲目攀比;要尊重民意、依法办事,不要强迫命令、独断专行;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要贪图享乐、铺张浪费;要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要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不要搞封建迷信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包括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规范。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三)建立和完善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制度。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制度,健全农村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等制度。逐步推行村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质询和民主评议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完善乡(镇)、村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债务、票据使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审计监督和村民民主理财等制度。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为村级财务管理服务。对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五)深化改革,逐步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认真总结一些地方公开推选的经验,扩大候选人提名中的民主。积极推行村党支部选举的“两推一选”办法。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选举中宗族势力干扰等侵犯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农村基层公务接待活动,村、组不准招待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逐步推进农村基层干部职务消费制度改革。 三、全面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 (六)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乡镇政权机关和基层站所要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利用方便快捷的形式,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编制乡镇政务公开目录。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大力推行办事公开制度。要把办事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的范围,并将评议结果向有关部门反馈。 (七)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村级组织要把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纳入公开的内容。县(市)负责编制村务公开目录。乡(镇)要把贯彻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等问题。 (八)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党务公开。乡(镇)、村党组织的工作事项,除国家秘密外,都要向党员和农民群众公开。重点公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目标、决策内容和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内容。 四、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围绕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对农业和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政策、农村社会事业支持政策等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按照透明、规范的程序安排支农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落实支农项目。积极运用“一卡通”等简便、直接的形式,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力戒新农村建设中的形式主义。 (十)围绕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规模,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大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公开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一)围绕农村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防止和纠正乡镇机构改革中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人员以及弄虚作假“吃空饷”等问题。及时掌握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进展情况,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足额到位和合理使用。督促有关部门规范转移支付和乡镇开支范围,及时解决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关于制止乡村发生新债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切实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十二)坚决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坚决制止在农民建房、用电用水和务工经商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制止违反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坚决纠正农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在扶贫、救灾、救助、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 (十三)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选举中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收钱敛财等案件。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六、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县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县(市)党委和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和具体指导。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明确责任,着力抓好落实。县(市)、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县(市)、乡(镇)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构。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 (十五)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统一组织监督检查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县(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县(市)、乡(镇)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十六)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任务分工,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的整体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针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六、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皖办发〔2007〕12号 (2007年4月17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以乡镇、村、站所党员干部为重点,加大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力度 1.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市、县两级要重点抓好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的反腐倡廉教育。两至三年内,市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基层站所负责人集中培训一遍,县(市、区)对乡(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村“两委”班子负责人轮训一遍。加强对新任职农村基层干部岗前培训。要把学习《党章》和《江泽民文选》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党的农村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乡镇党委要充分利用基层党校,切实抓好农村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积极探索和建立农村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 2.创新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方式方法。要适应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把传统教育手段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的作用。要注意发现和挖掘当地发生的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积极利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开展直观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力量编写农村基层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简易读本,制作适合农村基层特点的反腐倡廉教育课件,免费发给农村基层党员、干部。 3.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行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做到“六要六不要”,即: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要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求真务实、量力而行,不要虚假浮夸、盲目攀比;要尊重民意、依法办事,不要强迫命令、独断专行;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要贪图享乐、铺张浪费;要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要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不要搞封建迷信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自觉遵守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4.大力推进农村廉政文化建设。要在广大农村大力宣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廉洁干部、廉洁家庭、廉洁村组、廉洁乡镇创建活动。要在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中开展读廉书、唱廉歌、观廉片、献廉策活动,努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以良好的党风政风促进乡风文明。 二、以规范基层权力运行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 5.健全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制度。乡镇党委、政府对需要决策和处理的事项,一般要经过党委会、政府办公会研究决定,项目建设、人事任免、资金投入、大额财务支出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质询听证会等民主议事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经由村民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实行村民代表对所议事项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的制度。 6.推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代理制度。乡镇结合实际建立村集体财务管理中心,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财务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情况下,三年内逐步推行村会计核算和村集体货币资金委托代理制,建立规范统一的村集体资金管理和财务收支制度。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会计资质。 7.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乡(镇)、村集体资产台账,完善监管办法,防止资产流失。村集体资产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通过市场评估确定价格;村集体资产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8.完善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按照“便民、公开、法制、效能”的原则,利用现有人员和设施,建立乡镇为民服务中心,设立村级代办点,对农民需要办理的事项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对所有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实行“一站式”办结,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票制”收缴。 9.完善农村基层选举和干部任用机制。扩大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提名中的民主,继续扩大“两推两考”(即党员推荐、干部推荐、理论考试、组织考察)试点范围。坚持和完善“两推一选”(即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党内选举),选好配强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坚持和完善村民直选村委会成员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办法,重点解决选举中宗族势力干扰等侵犯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 10.规范农村基层公务接待活动。上级机关到乡镇开展公务活动不能返回的,一律在乡镇食堂就餐;没有食堂的乡镇,在定点饭店安排工作餐。村、组不准招待上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规定。逐步推进农村基层干部职务消费改革。 11.健全农村基层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乡镇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一般结合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也可专门召开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述职述廉大会。村“两委”班子成员结合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在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勤廉双述,接受评议和质询。认真开展农村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勤廉考核。 12.实行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财政财务的班子成员、基层站所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和离任时,应及时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村两委负责人和从事财会工作的班子成员在任期届满和离任时,由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组织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需要,开展对农村基层干部的任中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的质询。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依纪依法处理。 三、以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为重点,全面推进“四公开”工作 13.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务公开。乡(镇)要严格按照省编制的乡镇政务公开目录,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要利用方便快捷的形式,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结合乡镇特点,采取政务公开栏、政务网站、便民手册、社会听证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县(市、区)要积极开展乡镇政务公开评议活动。 14.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村级组织要把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一事一议”情况、救济款发放情况、村干部的补贴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和考核情况,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全部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村务公开工作要逐步从公开栏向村民质询会等形式深化,在保障村民知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村民的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县、乡两级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等问题。 15.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农村基层站所和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要以“公正、便民、廉洁”为基本要求,全面推行办事公开。要明确办事收费项目和标准、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时限,重点公开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事项。要把办事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范围,定期开展评议,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并将评议结果向有关主管部门反馈。 16.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党务公开。乡(镇)、村党组织的工作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都要向党员和农民群众公开。重点公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目标、决策内容和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内容。党务公开可通过党内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也可采取党务公开栏、开放党员活动室、召开农民群众代表列席的党员大会等形式。 四、以落实支农惠农政策为重点,认真开展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17.跟踪检查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应发给农民的专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完善直补资金的管理和支付方式,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政策、农村社会事业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收到实际效果。严格执行各项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安排支农资金必须公开、透明,落实支农项目必须实行公示和招投标制度;加强对支农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克扣、截留、贪污、挪用等问题发生。 18.强化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防止违反规定乱占滥用耕地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坚决纠正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征地中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引发突出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19.防止农村综合改革中出现违规问题。严肃机构编制纪律,防止和纠正乡镇机构改革中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人员以及弄虚作假“吃空饷”等问题,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给人员只减不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乡财县管”改革情况监督检查,规范转移支付和乡镇开支范围,坚决禁止乡镇、村发生新的债务。 20.力戒新农村建设中的形式主义。加强对各级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政策和措施的全面检查,防止和纠正不从实际出发,不顾群众意愿,盲目追求进度和“政绩”等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 五、以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为重点,切实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21.健全农村信访网络和处理机制。建立村信访员制度,村信访员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向乡镇报告,乡镇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协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值日,坚持每天有专人接待信访群众,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县(市、区)要设立农村信访热线,建立农村信访督查工作制度,有关领导要亲自接待上访群众,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22.坚决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深入治理农村教育、农村土地、农民建房、道路修建、水利设施、用水用电、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绿化造林、殡葬改革和务工经商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坚决制止违反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和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规定的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德医风建设,坚决纠正农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完善农资经营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加强农村食品卫生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行为。 23.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在扶贫、救灾、救助、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选举中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收钱敛财等案件。要整合基层办案力量,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制,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 六、以抓好责任落实为重点,确保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 2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县(市、区)党委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抓住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乡镇党委要抓好自身和村级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县(市、区)、乡(镇)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构,认真研究和解决本地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5.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形势,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要按照《安徽省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加大对乡镇的检查考核力度;对因不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而发生突出问题的,要坚决追究县(市、区)、乡(镇)有关领导的责任。 26.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的整体工作,建立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研究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利用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形成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合力。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党风廉政建设法律法规汇编二 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新华网2010-02-24 09:48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法律法规

咨询服务热线

0376-7636301
二代残疾人证查询 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 后台管理入口
——河南省残联移动端服务——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与爱共行微信

    与爱共行微信